协会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制度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7] 流量次数:9428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燃气行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避免行业内无序竞争,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深圳市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努力 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 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履行义务, 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要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 业服务为宗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本行业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岗位目标责任制、燃气应急预案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燃气设施、管网安全平稳运行。 同时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 区域、 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积极配合燃气经营许可年度监督检查,不得将许可证转让、出借或挂靠,共同维护燃气行业秩序。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 定的燃气及配套费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高收费现象。

第五条 燃具经营企业应遵循“信用、公平、诚实”的原则,严格规范,重质量,讲信誉,公平守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 燃气工程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工程建设手续,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严格选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每项工程高质量完成,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竣工验收材料。

第七条  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及行业继续教育活动,自行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业务学习、岗位练兵,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

第八条 主动、全面、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践行“服务回访制”、“社会承诺制”,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坚持文明用语,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用户监督,定期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做好各类问题处理工作,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九条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有违反本制度,任何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要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主管部门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企业公布。

第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对违约事 项进行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一)有明确的申诉人; 

(二)有明确的违约单位; 

(三)申诉人对申诉事项有相关的理由进行陈述和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制度的会员,分别实施以下奖励:

(一)通过深圳市燃气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违反行业制度的,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取消行业内相应评先评优资格;

(三)取消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四)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