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制度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燃气设施及 运营管理安全评估、评价及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 流量次数:87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对燃气设施及运营管理的安全评估、评价及评审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估、评价,是专门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燃气设施及运营管理的要求,经过检查、核验并出具专门意见的活动。安全评审,是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门对安全评估、评价的书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评估、评价及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专家负责原则。

第四条    协会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及专家组,开展安全评估、评价及评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第二章  评估评价评审实施

第六条    安全评估、评价及评审项目工作主要是指对燃气技术方案或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运行进行技术、安全评估;对深圳市燃气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书等内容。

第七条    协会在接受安全评估、评价及评审项目工作的委托后,同委托方签订具体评估、评价及评审项目内容的协议。

第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评估、评价及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在专家库中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价及评审。

第九条    协会实施评估、评价及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签订评估、评价及评审项目协议后,协会根据协议规定的时间要求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安排参加项目评估、评价及评审人员,并根据需要安排评审会场;

(二)整理、汇总评审所需的资料,以便专家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评价及评审;

(三)对专家在评估、评价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时联系相应的单位进行整改;对评估、评价有异议的结论以及评审不合格的方案须要专家做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

(四)对出具的评估、评价结果、评审报告进行及时的收档,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条    由协会设立专家库,负责协调专家开展评估、评价及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评价及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项目评估、评价及评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估、评价及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对项目评估、评价及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估、评价及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积极完成项目评估、评价及评审工作,保证评估、评价及评审过程的公正和结果的准确;

(四)遵守项目评估、评价及评审纪律,与评估、评价及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与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五)按时参加评估、评价及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估、评价及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在项目评估、评价及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与评估、评价及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评价及评审公正性的,应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二)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估、评价及评审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评估、评价及评审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结果;

(五)除评估、评价及评审组织单位酌情发给的技术咨询费和评估、评价及评审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评价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它好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依次递补。

(一)出现评审专家回避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估、评价及评审活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