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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 流量次数:9079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间的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规范会员的管理,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燃气设备、燃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燃气相关的企业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 入会流程:

1. 提交入会资料:

1)入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相关经营许可或资质证书;

4)企业概述;

5)工程企业需提供工程业绩表。

2.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入会资格后缴纳当年会费;

3.发放会员证;

4.向社会公示新会员名单。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4.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6.
参与协会管理;

7.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协会及燃气行业的合法权益;
5.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6.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费缴纳:

1.新会员在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2.协会发放年度缴费通知后,会员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3.缴纳会费后,会员持会员证在协会秘书处进行年度备案;

    4.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九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

2.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列入燃气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管理,三年内不得入会;

3.会员退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4.被除去会籍或终止会员资格的单位,协会不再受理其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奖惩:

1.会员奖励:

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优先向社会推荐承接相关业务。

2.会员惩戒:

1)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2)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的,报理事会审议通过,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终止会员资格,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将惩戒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3)对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①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③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④ 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⑤ 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会员,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直接终止会员资格,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① 违反协会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或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质的;

③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 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燃气行业统计数据有拒报、瞒报行为的,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协会所有。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