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冷静 在莞打工的谢先生到平安银行办了一张“金卡”信用卡,获赠交通意外和燃气意外险。不幸的是,去年1月谢先生一家在 江西赣州老家集体煤气中毒,其父母和儿子3人死亡。当谢先生申请保险理赔时,平安银行认为谢先生家人遇难地点并非办信用卡时所填的地址,根据双方签的合同,不属于赔偿范畴。
昨天下午,该案在市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开审,原告谢先生索赔16万余元。被告方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5家相关单位。
谢先生称,2010年2月23日他在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处办理了一张“金卡”信用卡,附带获赠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交通意外和燃气意 外险”保障计划,该保险计划由平安银行作为投保人,持卡人谢先生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为被保险人。
不幸的是,2014年1月谢先生一家回江西赣州老家,1月25日9点18分,由于老家煤气装置老化,煤气泄漏,造成了全家5名家庭成员煤气中毒,谢先生的父母及儿子在这场意外中遇难死亡。
悲痛之余的谢先生向平安银行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不在指定地址发生事故的不予给付保险金”。谢先生认为,平安银行方从未告知保险条款及作出说明或提请注意免责条款。最终谢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住院津贴共计16万余元。
[法庭焦点]
1意外发生地非信用卡填写地址能否理赔?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谢先生在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家庭地址为“东莞石排镇某电子公司”,与其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地址不同,也与涉案燃气事故发生地址不相同。 因此,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认为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的责任范围。被告方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赠与的保险赔偿仅限于持卡人在申请书上填写的家庭地址中导致 的意外,如地址变动,持卡人应及时致电信用卡客服告知变更。
谢先生律师反驳称,谢先生办卡时提交了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是证明个人常住地址信息,申请信用卡时在表格上所填写的地址仅仅是为了“交易和信息收取方便使用”,被告方不能因此拒绝理赔。
2“温馨提示”属于保险合同内容吗?
南 都记者在法庭上见到一份“平安银行标准信用卡保险凭证”,凭证一面写着保障责任说明和责任免除说明。另一面写着温馨提示、咨询报案流程及保障内容、保障金 额等信息。其中,温馨提示第四条注明“燃气意外保险指定地址为您申请书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如住址变动,请及时致电变更。”
谢先生律师提出,银行拒赔提到的地址不符问题,并未出现在保险凭证合同的正文条款中,而只是作为辅助性提示出现在保险凭证背面的“温馨提示”中,且使用很小的字体 陈述,不能作为保险合同内容。“该内容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这样的条款内容是无效的。”
被告方则辩称,信用卡保险凭证反面正中间明确载明有“平安银行标准信用卡保险凭证”这一明确标题,这一面的内容都是与保险理赔息息相关,也属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庭审结束时,法官称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未在指定地中毒 申请燃气险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