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燃具会员单位:
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和GB20665-200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两个标准,根据新的燃具标准,对在我市生产和销售的燃具产品特此要求如下:
1、燃气灶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具自2008年5月1日以后不许上市销售。
2、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能效等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 燃气热水器最低热效率值1级不低于96%、2级不低于88%、3级不低于84%;
2) 燃气采暖热水炉最低热效率值1级不低于94%、2级不低于88%、3级不低于84%;
3) 能效限定值为3级,节能评价值为2级;
4) 新上市的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6月1日起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应当在产品正面面板的明显位置粘贴符合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请各燃具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新标的燃具产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凡接到用户此类的投诉,协会将转至工商局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