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器具部分宣贯会的通知
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及维修企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燃气器具等设施、设备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对相关的管理、罚则以及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作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使相关企业更好地了解新的政策,及时调整落实相关要求,协会于10月31日(星期二)上午9:3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八路268号深燃大厦14楼一号会议室组织专家对《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度解读,同时也将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燃气处领导出席会议,现要求各生产、销售、安装及维修企业派一名负责人参加。
请于10月27日下班前将参会人员的姓名、职位、电话报至协会器具管理部。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珺秋 83288323 13715212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