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气源适配性标识卖场粘贴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销、安装与维修单位:
根据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方案》(深建规〔2015〕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展今年气源适配性标识卖场粘贴情况检查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区域
市内各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生活超市、大型卖场、建材市场、专卖店等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网点。
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10月27日至11月1日),各燃气燃烧器具企业对本品牌所在卖场标识粘贴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二)第二阶段(11月2日至11月5日),检查小组到市内各行政区内的各大卖场、建材市场、专卖店等燃气燃烧器具品牌所在销售网点进行检查,并发放《检查结果告知书》。
(三)第三阶段(11月2日至11月16日),收到《检查结果告知书》的企业需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各企业负责人在整改限期内须落实整改,确认完成整改后签字盖章,将《告知书》原件以书面、扫描件或拍照形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三、检查内容
(一)燃气燃烧器具(含样品、空壳机)是否粘贴标识;
(二)燃气燃烧器具标识粘贴是否规范;
(三)燃气燃烧器具标识上品牌、型号等信息是否与器具相符。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小组应向各燃气燃烧器具企业和卖场宣贯有关文件要求;
(二)各燃气燃烧器具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三)现场检查当日,要求各品牌所在卖场专柜有相关负责人驻留。
五、检查结果应用
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有关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应用。
(一)在本次检查中发放《整改告知书》的品牌要求限期整改,复查后发现逾期未完成整改和不向我会反馈整改结果的品牌,列入“燃气行业信用档案平台——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二)在本次检查中发现企业申请人告知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决定,没收气源适配性标识,并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企业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发展,提升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率。
联系人: 肖正翰 电 话:0755-832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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