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信用在燃气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依法推进信用建设,将疫情防控期间燃气行业信用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良好行为的认定
下列行为为良好行为,通过信用平台公示:
1.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2.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的;
3.减免租户租金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4.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5.保障燃气供应,不涨价、不乱收费,稳定市场秩序的;
6.其他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障的。
二.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
下列情形为不良行为,通过信用平台公示,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
2.扰乱燃气供应市场秩序,乱涨价、乱收服务费;
3.故意隐瞒员工从疫区返回、员工病情等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供气信息等。
三.信用行为的判定
1.良好行为由企业直接提交,以企业提交的良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为依据。
2.违法失信行为由区出具证明文件,涉及行政处罚的,由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式文件为依据;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法院的判决书为依据;违反承诺的,由承诺管理单位或授权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四.信用信息的使用
1.积极发挥信用激励作用。对疫情防控期间有良好行为的企业,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在部分政策扶持、资源的分配上增加信用激励措施,对有良好行为的企业给予一定倾斜。
2.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上述情形的失信行为,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的期限予以公示,取消各类评优评选、择优扶持、奖励和激励措施。
3.完善信用承诺应用机制。在燃气器具资质申报、气源适配性标识申领、行业培训、电动车备案等环节中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提供容缺受理、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减少核查等便企措施。对违反信用承诺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在行业管理等其他活动中,将其失信行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疫情防控期间,协会将加大对燃气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力度和信用信息的使用,也请各企业主动上报,配合行业的信用管理,共同推进燃气行业的信用建设。
联系人: 王珺秋 1371521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