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燃气供应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落实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按照省、市、区各级政府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供气安全保障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燃气保供工作
目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强化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我市燃气保供工作。一是落实燃气企业保供责任,提升民生负责的高度,保证气源充足、科学合理调度,同时确保各类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二是强化统筹指导和协调,要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特别是防疫时期确保医院、卫生等防疫一线单位及隔离区域供气稳定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各类燃气供应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保障供气。
二、确保燃气供气安全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持续加强对本企业尤其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确保燃气运行安全。要加强与所在行政区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协调,积极做好燃气行业卫生防护及安全工作。要加强企业管理力度,督促做好各类场(站)区的防疫管理,做好值班人员、维修人员和售气一线员工的防疫工作,加强对各类燃气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效防疫及供气安全。
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及用气安全宣传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突出宣传教育先导作用。在防疫期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移动互联网等宣传方式。各地区卫健委要加强对住宿行业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和用户疫情防控知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防控意识和防范能力,指导用户做好自我防护。同时加大对燃气各类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各类燃气安全常识可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正确购买使用各类燃气器具以及第一时间正确处置燃气事故方式方法等常识,提高百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积极采取防范防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要求,全体从业人员均应佩戴口罩,建议口罩定时更换,做好废弃口罩的处理工作。
(二)开展人员检测和排查。每日对进入工作场所人员逐一进行体温检测,要求进入工作场所人员必须佩带防护口罩。
(三)严格遵守街道社区防疫管控要求,于窗口服务、上门服务等岗位人员,各企业所属营业厅、储配站、供应站服务点等均应配备电子体温计,每日对员工的体温进行检测。并对所有出入库的车辆、设施、设备、钢瓶等加大清洗消毒力度,保障燃气供应、保证燃气从业人员及用户安全。
(四)疫情期间由于个别小区禁止外来人口进入,可能影响燃气从业人员正常上门服务。为配合疫情防范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管理处协调完成供气、安全检查等业务。
(五)各燃气经营企业务必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现本企业员工有接触、暴露或疑似感染等情况,请立即向辖区医疗卫生部门报告,同时报市住建局燃气发展与市政管廊处和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
请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研究、迅速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健伟 联系方式:0755-8328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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