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18年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
产品销售目录》的通知
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及代理经销商:
为贯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深建规【2016】5号)的通知》规定,为市民选购合格的燃烧器具提供正确指引,协会编制《2018年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目录》(以下简称《产品销售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
二、《产品销售目录》编制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编制,通过媒体、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具有依法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天然气燃烧器具适配深圳市气源的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自愿签署《深圳市燃气器具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需声明所有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审查机关可终止受理;因虚假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查机关无关);
(二)登录深圳燃气信息网“销售目录网上信息申报平台”(http://www.szrqxh.com)填写年度备案资料,打印《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目录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登录深圳燃气信息网“销售目录网上信息申报平台”填写标识申领资料,打印《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申领表》(一式两份)
(四)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销售企业或产品经销代理商法人营业执照;
(六)依法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天然气燃烧器具适配深圳市气源的检测报告;
(七)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合法资格证明;
(八)进口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出具国家海关报关单及税单;
(九)委托生产的,提供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及委托生产协议;
(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十一)《深圳市燃气器具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五、申报时间
(一)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封面、目录、材料),于2017年12月15日前递交至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各企业2018年不再生产的产品型号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标识尾货申领。
六、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北路燃气大厦B座13楼。
七、联系方式
王佳磊
0755-83288078
任佳捷
0755-83280319
王珺秋
0755-83288323
请各单位领导予以高度重视,督促经办人员按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2.《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