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深圳市瓶装气行业
规范化服务的通知
各瓶装气会员单位:
在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期间,请各瓶装气会员单位根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深建燃〔2010〕27号)和我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行业电动自行车二维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深燃协通〔2016〕16号),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具体通知如下:
一、瓶装气企业的办公区域、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管理规范等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保持环境整洁、设施齐全。
二、瓶装气企业所有人员持证上岗,特别是瓶装燃气送气人员在送气到用户家中的过程都需佩戴上岗证,服务文明、规范快捷、礼貌待人。
三、建立服务宣传体系,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传播安全用气公益广告,广泛开展安全用气宣传。
四、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安全保障和评估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投诉档案及检查整改档案。
五、为确保用户安全用气,燃气企业应向用户出具统一票据,不得乱收费;不得为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不得为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短斤缺两,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六、燃气企业在经营销售瓶装燃气时不得超越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经营燃气;燃气企业在充装瓶装燃气时不得为没有本企业标志和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为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充装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七、电动自行车管理
(一)驾驶人应驾驶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驾驶人上路行驶应持本人身份证,佩戴经考试合格后发放的电动自行车二维码驾驶证和燃气行业送气工证、或抢修工证、燃气具安装维修工证。
(三)驾驶人上路行驶必须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头盔,工作服和反光背心上应有反光标志,正面印有公司简称,背面印制行业统一标志。
(四)驾驶人应做到不冲红灯、不超载、不逆行、不上快车道。
开展规范化服务是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重要措施,是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也是为推进我市燃气行业规范经营,确保燃气行业平安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燃气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检自查,积极开展规范化服务工作,为深圳文明城市建设助力。
附件:
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pdf
2、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行业电动自行车二维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html
联系人:王佳磊 0755-83288078
邮 箱:szrqxh505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