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燃气器具企业:
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各企业须加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使用的规范。
协会近期发现有企业在签订《安装维修委托协议》时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现要求各燃气器具企业,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协会将核查各燃气器具企业对安装维修资质的使用管理情况。
安装维修委托方应留存交易委托往来记录、向被委托方提供的本品牌 技术资料、维修配件和必要的规章制度等;被委托方应留存维修记录、参加委托方的技术指导记录等。
若在检查中发现委托双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不实记录等行为,委托双方将被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在信用平台上公示。
协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燃气器具企业积极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联系人:任佳捷 联系电话:0755-832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