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间的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规范会员的管理,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燃气设备、燃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燃气相关的企业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 入会流程:
1.
提交入会资料:
(1)入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相关经营许可或资质证书;
(4)企业概述;
(5)工程企业需提供工程业绩表。
2.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入会资格后缴纳当年会费;
3.发放会员证;
4.向社会公示新会员名单。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4.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6.参与协会管理;
7.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协会及燃气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费缴纳:
1.新会员在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2.协会发放年度缴费通知后,会员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3.缴纳会费后,会员持会员证在协会秘书处进行年度备案;
4.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九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
2.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列入燃气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管理,三年内不得入会;
3.会员退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4.被除去会籍或终止会员资格的单位,协会不再受理其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奖惩:
1.会员奖励:
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优先向社会推荐承接相关业务。
2.会员惩戒:
(1)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2)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的,报理事会审议通过,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终止会员资格,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将惩戒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3)对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①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③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④ 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⑤ 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会员,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直接终止会员资格,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① 违反协会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或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质的;
③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 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燃气行业统计数据有拒报、瞒报行为的,列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协会所有。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